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5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3元,减半收取2921.50元,由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