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民辖13号
原告: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县县长。
原告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31日向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化隆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登记受理后,经审查,以“该案件被告为化隆县人民政府,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甘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2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5日,在实施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整理重大项目(李家峡北片2015年度)项目时,原告与被告化隆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化隆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百万亩项目办)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百万亩项目办委托原告对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整理重大项目(李家峡北片2015年度)的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为2616.06公顷。根据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约定监理费为420000元,首付款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完成50%后支付监理费40%,第二次付款为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支付监理费40%,第三次付款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后支付监理费20%。2017年2月22日原告给百万亩项目办开具了16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百万亩项目办于2017年11月14日支付168000元的监理费,百万亩项目办拖欠剩余的252000元监理费至今未付。百万亩项目办现已被被告化隆县人民政府撤销,百万亩项目办与原告签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承担。经原告再三催促,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剩余的监理费用,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化隆县人民法院报请认为,该案件被告为化隆县人民政府,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为化隆县人民政府,此案由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确会存在诸多不便,也会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因此特殊原因,化隆县人民法院确不便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故化隆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