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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93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女,199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男,200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联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945182642,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横路办事处*****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98572672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2幢1701室-1718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江山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57520628F,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江贺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3928395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三街路南侧653号一层106-110室、三层302室、四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联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