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与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2民初7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98.00元,减半收取539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66.00元,减半收取44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