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81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排塘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高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湘10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2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7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1月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兴华路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8年1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720元,尚有4172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1081执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