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8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排塘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高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湘10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郴州金果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怡景园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