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4民催3号
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东华,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4120148727、票面金额30,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欣
审判员 张雪莹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