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81民初2029号
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伏龙社区三江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55895569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水利局,住所地江油市大鹏路党政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810084426208。
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水利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都江堰金堤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