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1003民初305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精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0742787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西路188号4楼。
原告***与被告浙江精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