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

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与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702民初317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5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LPR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至被告全部支付完16.5万元合同款之日止(截止到2023年7月25日损失费为731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9-WZ-(招标)-149),约定由原告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16.5万元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仅逾期,且还有瑕疵。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原告编制报告工作进度缓慢,在被告的多次督促下,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才将编制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报专家组进行评审,会议虽暂时通过评审、但因报告编写时间较短,内容粗糙,水土保持治理技术、管理措施不全不细等问题,修改报告工作一直持续至2022年1月。近两年来,原告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频繁调整更换,致使合同约定的项目一拖再拖,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才取得汉中市南郑区水利局关于对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构成逾期履行。且原告未按要求将其编制的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使用地理信息技术,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等要素绘制为空间矢量化图,并未按要求评审通过后及时上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原告仅完成300万吨机制骨料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不仅超出90日完工的履行时间,且履行还存在瑕疵。对于《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内容,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至今仍未完成,也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下发水保批复文件,构成严重违约。2、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支付款项。《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完成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3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政府主管单位报批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额20%,合同余款50%待评审通过取得批复后全部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至今未完成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合同未履行完成,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其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诉求不能成立。3、原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便付款条件全部成就,被告也无需付款。由于原告仅完成了300万吨骨料生产线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告书,且有瑕疵,其也未按合同要求完成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水保批复文件,现要求全部支付该项目的全部合同款明显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8月算至2024年8月21日共计1109天,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5000元计算共计554.5万元。故被告再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综上,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仅完成的部分也存在瑕疵,付款条件也未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2019年6月2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2、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15万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确定:“乙方为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含矿山、骨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编制及评审的中标单位。合同总价为16.5万元,工程内容包括两项:第一项:编制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二项:编制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合同》约定:1、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按时完成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确保通过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的专家评审、备案、取得合格的项目水保批复;2、本项目的招标费用包含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在汉中市水利等相关部门召开的专家会议评审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期间各种协调费,直至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审核后下发水保批复文件后,此项目方为全部完成(注:如果报告完成期间,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中标单位按照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报批和通过);3、施工工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成,交付甲方;4、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拖延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雨天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5、因乙方编制内容不合格未获得审核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编制,并承担因报告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6、乙方如不能在合同约定期内交付给甲方,每推迟一天扣除服务费5000元。”被反诉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编制报告工作进度缓慢,在反诉人多次督促下,被反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才将编制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报专家组进行评审,会议虽暂时通过评审、但因报告编写时间较短,内容粗糙,水土保持治理技术、管理措施不全不细等问题,修改报告工作一直持续至2022年1月。近两年来,被反诉人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频繁调整更换,致使合同约定的项目一拖再拖,被反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才取得汉中南郑区水利局关于对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构成逾期履行,且被反诉人未按要求将其编制的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使用地理信息技术,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等要素绘制为空间矢量化图,并未按要求评审通过后及时上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被反诉人仅完成300万吨机制骨料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不仅超出90日完工的履行时间,且履行还存在瑕疵。对于《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内容,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至今仍未完成,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反诉人造成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反诉人有权利解除合同,被反诉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自2021年8月算至提起反诉之日2024年8月21日共计1109天,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扣减5000元计算共计554.5万元,反诉人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5万元,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已经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反诉原告却从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反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反诉被告也不同意解除案涉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反诉原告的前期工作一直不到位,导致反诉被告一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在反诉原告具备条件并将相关资料交给反诉被告后,反诉被告根据反诉原告的要求依约分别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25日、2022年2月先后制作完成了三份不同内容的案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分别依约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备审批、通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及拿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但至今,反诉原告并未依约向反诉被告支付一分钱的合同款项。据此,反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反诉被告也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2、反诉被告没有违约,反诉被告不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反诉原告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确凿的证明,案涉合同签订后,由于反诉原告的前期工作未到位,导致反诉被告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具备条件,且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提供了相关资料后,反诉被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由于反诉原告的反复变化导致反诉被告先后三次制作完成了三份不同内容的案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且由于反诉原告的原因导致案涉项目未及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可见,在本案中反诉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反诉被告不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第二组:2021年3月9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第三组:中材汉股发(2021)43号文件;第四组: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7日原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项目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五组: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原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项目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第六组:1、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生产线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参会人员名单;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表五份(2021年12月3日);3、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表;4、2021年12月3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勘察意见;第七组:1、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22日原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项目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2、2021年9月14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3、2021年9月15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第八组:1、2022年4月《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2、2022年2月21日中材汉股发(2022)9号文件;3、2022年2月18日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结束审查意见;第九组:1、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6日原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项目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2、2022年10月24日项目经办人杨某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第十组:南水发(2022)357号文件;第十一组:证人杨某证人证言。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第二组:2022年4月1日《沟通函》及微信送达记录;第三组:南水发(2022)357号文件;第四组:2024年1月8日的《沟通函》及2024年1月17日快递单;第五组: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进度安排》;第六组:2019年7月25日现场勘查照片;第七组:2021年8月3日项目主管***与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除第九组中原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第十一组证人杨某系原告公司***其陈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外,其他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1、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时,已经计划进行项目的方案报告,原告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骨料生产线和水泥生产线的报告书;2、2021年8月3日《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仅有报审稿和专家意见,未通过评委会审核和取得政府批复;3、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项目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对《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的变更;4、2021年11月24日原告邮寄的报告存在严重瑕疵未得到政府批复;5、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不应支付合同款项。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除第四组真实性不认可、第六组照片无法反映真实的勘察时间地点外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认为虽然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合同,但被告直到2021年3月9日才拿到政府的立项审批,如没有立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可能通过专家评审和获得相应批复,因此迟延履行合同并非原告造成,而系被告前期工作未到位导致的,原告的人员变动并不必然影响合同履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资料后原告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经审核,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①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②证人杨某证言,因证人系原告(反诉被告)***,与原告(反诉被告)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本院不予采信;③2024年1月8日的《沟通函》及2024年1月17日快递单,结合快递单显示内容,本院予以采信;④2019年7月25日现场勘查照片,虽原告(反诉被告)认为无法反映真实的勘察时间地点,但结合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发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进度安排》,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书》,主要约定:“根据甲方(被告)招标网招标项目标号(HJSNZB201905240012)结果,确定乙方(原告)为中材汉江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含矿山、骨料)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编制及评审的中标单位。1、工程内容、依据及标准:(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相关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完成编制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所涉及的各种技术数据、各类资料(编制水土保持设施清单、现场核查测量、项目档案资料核查、外业效果核查、报告编写、备案验收),均由中标单位全权负责完成;(3)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及政府相关规定要求不符或冲突等等水保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利用一切资源,全方位协调解决,公司协助,中标单位必须能妥善解决项目水保所遇问题,并且不得以此为借口,中止合约,或将问题与矛盾转移到公司,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按时完成合同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确保通过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的专家评审、备案、取得合格的项目水保批复;(4)本项目的招标费用包含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在汉中市水利等相关部门召开的专家会议评审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期间的各种协调费,直至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审批后下发水保批复文件后,此项目方为全部完成。(注:如果报告完成期间,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中标单位按照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报批和通过);(5)标的名称:编制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含税单价165000元。2、甲方责任:(1)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2)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为乙方现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3)协助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踏勘工作,乙方责任:(1)乙方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等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工作;(2)乙方对本合同委托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的完整性、评价结论负责;(3)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甲方需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4)提供最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本;3、施工工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工,交付甲方;4、费用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开展工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完成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政府主管单位报批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20%,合同余款50%待评审通过取得批复后全部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5、验收标准:通过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的专家评审、备案,取得合格的项目水保批复;6、违约责任:(1)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拖延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雨天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2)因乙方编制的内容不合格未获得审核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重新编制,并承担因报告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3)乙方如不能在合同约定期内交付给甲方,每推迟一天扣除服务费5000元;7、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各款项结算完毕后,合同自行终止;(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执行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4)若因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9年7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进度安排》,主要内容为:(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工作内容为现场踏勘、编制资料收集、报告编写、报告内部评审及修编。1、现场踏勘,预计时间: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5之间天气状况较好的一天,需建设单位配合内容:建设单位对现场熟悉人员带领看现场;2、编制资料收集,预计时间: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5日,需建设单位配合提供资料,补充提交资料清单如下:①立项文件;②边坡防护涉及说明及图纸,挡墙、排洪沟涉及;③矿区地质找矿报告;采矿证;矿区用地文件;开采现状图、开采平面布置图、开采终了图;矿区恢复治理方案等;3、报告编写: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29日;4、报告内部评审及修编: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31日;(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报批阶段,预计时间:2019年9月2日——,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审核材料后,安排专家现场踏勘和组织审查会议。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复核后,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建设单位配合内容:报告书扉页、委托书、上报文件、报批文件、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等文件盖章;参加审查会;协调主体设计单位设计代表参加审查会等。2019年7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迁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2021年3月5日,南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主要载明:“项目名称: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单位: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建设性质:迁建,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6月,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一条带400t/d城市污泥处置系统的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熟料139.50万t,年产水泥180万t;建设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一条;年开采100万吨以上石灰石矿山;修建厂房8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5957平方米,购置设备4000台/套,配套建设消防、安防等相关附属设施”。 2021年8月3日,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中材汉股发(2021)43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南郑区水土保持工作站: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我单位委托编制完成了《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请贵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为盼,特此请示。附件:《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发送微信“明天上午还是下午,总议初步定在几点?是先看现场,还是开会中途看现场?”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回复“上午,先看现场,在开会,八点开始去看现场了”。2021年8月4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发送微信“小杨,改天还得麻烦你把盖了章的报告给我寄两本,因为盖章,我们这边行政要存底。这次的事有点没处理好,请多理解!后续继续加强协作”,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回复“好的”。2021年8月27日,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发送微信“咱们这边是不是还没有定呢?”,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回复“还没有,得看最近几天环评的进度”,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回复“好的,有什么消息,咱们及时沟通”,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回复“好的,最近区政府和市上领导一直在和省上沟通”。2021年9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发送微信“最近咱们的那个项目目前进度如何”,被告(反诉原告)未回复。2021年10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发送微信“请问咱们现在项目情况有进展吗”,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回复“没有任何进展”。 2021年11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发送微信“杨工,你昨天联系的怎么样了”,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回复“刘部长,委托书的资料收到了。我们这边今天把报告和申请函出具好,给你快递,报告8本、申请函3份,到时今天给你快递,需要咱们盖章后去上报”。2021年11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发送微信“今天已收到,明天早上去送。” 2021年12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作出的《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线部分)在南郑区水保站进行技术审查,评审专家总体意见为原则通过,但还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出需“补充说明备案文件与本项目不一致的理由及置换原项目处置和水保责任”。2021年12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发送微信,内容为①2021年9月骨料项目备案书,该备案书内容为:“2021年9月14日,南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名称: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建设性质:新建,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9月,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一条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修建厂房11000平方米、业务用房357平方米,购置设备150台/套,配套建设消防、安防等相关附属设施;②中材汉江4500TPD生产线项目备案书,该备案书内容为:“2021年9月15日,南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名称: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迁建改造工程,项目单位: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建设性质:迁建,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9月,建设规模及内容:淘汰现有位于汉台的2000t/d、2500t/d两条熟料水泥生产线,在南郑采用第二代智能化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生产工艺建设一条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400t/d城市污泥处置系统)。年产熟料139.5万吨、P042.5水泥180万吨;年开采100万吨以上石灰石矿山;修建厂房74000平方米、业务用房5600平方米、设备3850台/涛,配套建设消防、安防等附属设施。” 后原告(反诉被告)依据2021年9月14日南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做出了《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2年2月18日,南郑区水利局主持召开了《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会,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基本通过技术审查,请建设单位按专家组及参会人员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2022年2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签发中材汉股发(2022)9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南郑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委托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编制完成《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报贵单位,请予以审批。” 2022年4月1日,被告(反诉原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反诉被告)发送《沟通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签订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2021年8月通知贵方启动项目编制及后续工作,贵公司在我方多次督促下,在2021年12月3日才对我公司新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进行评审,会议虽暂时通过评审,但因报告质量问题较多及项目备案发生变化,修改报告一直持续至今近四个月仍未修改完成定稿,也未能报专家组验收签字拿到最终批复打乱了我公司新线工作安排计划,对新线项目推进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根据2022年3月31日公司4500T水泥生产线新线进度会议及《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相关要求,为有序推进新线各项任务开展。我公司现提出以下要求:1、关于骨料线水土保持方案贵公司在2022年4月10日前拿到南郑区水保工作站关于骨料线水土保持方案出具的相关批复。2、关于水泥线水土保持方案贵公司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并提交到南郑区水土保持站进行报批评审。3、贵公司按上述第1、2条时间节点完成骨料和水泥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评审并拿到政府最终批复,否则我公司将与贵公司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追究因贵公司工作迟延单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 2022年4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发送微信“刘部长,申报这表可能需要咱们的账号和密码,这个将来后期水保后四项也需要(初步设计、监理检测及验收),只要有了账号密码,我怕你乐公把资料一传就行了”,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回复“这个申报我们自己申报就行,不麻烦你们,你们只要配合好就可以”。2022年4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询问批复事宜,被告(反诉原告)回复“你好***,现在需要在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相关新线信息,但在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报表上传这一项卡住了,昨天我以把审批过程遇到的问题给孙总写了情况说明,孙总已安排专人和南郑区对接处理这个事情”。2022年10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发送信息“昨晚12点刚封城,解封后,我到南郑区政务大厅关于系统线上审批情况再落实下。前期因土地许可问题搁置,现在征地红线出来了,到时看能办理吧,有消息我会及时联系你”。2022年12月7日,南郑区水利局通过了被告报送的《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服务费用未果,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坚持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应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并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且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果。 另查明,被告(反诉原告)的矿山项目目前仍在做初步勘察和申请探矿权。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二)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三)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的问题? (一)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需完成编制4500t/d熟料(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矿山、骨料生产线)并通过汉中市政府水保部门的专家评审、备案、取得合格的项目水保批复;被告(反诉原告)需履行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等义务。 在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1)关于合同履行期限方面。首先,根据被告(反诉原告)2022年4月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发送《沟通函》中“我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签订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2021年8月通知贵方启动项目编制及后续工作”及2021年8月3日被告(反诉原告)签发的中材汉股发(2021)43号文件“我单位委托编制完成了《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请贵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为盼”的内容显示,虽然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工期为合同生效后90日内,但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8月才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开始启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写,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重新进行调整。其次,根据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在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期间均系被告(反诉原告)自身原因致使《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无法提交专家审核,原告(反诉被告)在该期间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双方均同意对合同期限再次进行调整。再次,2021年12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作出的《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线部分)进行专家审核并原则通过,但审查意见表中载明“补充说明备案文件与本项目不一致的理由及置换原项目处置和水保责任”,结合2021年12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向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通过微信发送2021年9月14日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项目备案确认书及2021年9月15日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备案确认书,原告(反诉被告)才得知项目已被拆分,即根据拆分后的两份备案确认书,需要制作两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合同内容,原告(反诉被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反而以其中之一的备案项目即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水土保持报告书》并通过评审、审核,视为原告(反诉被告)以行为同意该变更。双方对合同期限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双方2022年4月21日及2022年10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疫情及被告(反诉原告)原因导致报批一直未能办理,故2022年12月7日南郑区水利局才通过了《中国建材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年产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告(反诉被告)不构成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2)关于合同履行数量方面。首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自2021年8月起的报告仅包含水泥生产线和骨料生产线,不包含矿山,且经询问矿山部分至今仍在初步勘察和申请探矿权阶段,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矿山部分并无相应的审批手续,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告(反诉被告)编制的报告均需被告(反诉原告)签发上报文件,故原告(反诉被告)未编制矿山部分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告(反诉被告)不构成违约。其次,被告(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合同内容,原告(反诉被告)以其中之一的备案项目即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重新作出《水土保持报告书》并通过评审、审核,视为原告(反诉被告)以行为同意该变更。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发送《沟通函》,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编制另一个备案项目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迁建改造工程的水土保持报告书,因被告(反诉原告)擅自更改项目备案导致双方对合同理解认识方面产生争议,故原告虽未完成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迁建改造工程的水土保持报告书,其行为不构成违约;(3)关于合同附随义务方面。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并未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空间矢量化图的相关约定,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应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完成申报工作。根据2022年4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项目经办人杨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发送微信“刘部长,申报这表可能需要咱们的账号和密码,这个将来后期水保后四项也需要(初步设计、监理检测及验收)”及被告(反诉原告)项目主管***回复“这个申报我们自己申报就行,不麻烦你们,你们只要配合好就可以”的内容来看,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自行完成空间矢量化图的申报,原告(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被告(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更改了项目备案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原告(反诉被告)以其中之一的备案项目即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重新作出《水土保持报告书》并通过评审、审核,视为原告(反诉被告)以行为同意该变更。经被告(反诉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沟通函》进行催告,但原告(反诉被告)至今未编制另一个备案项目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迁建改造工程的水土保持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并经核实,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迁建改造工程的水土保持报告书于2024年已由其他公司编制报批,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三)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的问题。首先,自2021年8月起的水土保持报告书仅包含水泥生产线和骨料生产线,不包含矿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矿山部分并无相应的审批手续,矿山部分后期无法进行编制、报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价款时是知道或可以预见的,矿山部分无法编制、报批亦不会超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价款16.5万元的范围。其次,被告(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更改了项目备案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原告(反诉被告)以行为同意该变更,即原告(反诉被告)应完成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水土保持报告书的编制、评审、报批,但原告(反诉被告)并未完成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的水土保持报告书,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工作量对已完成的300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水土保持报告书认定服务费用为8.25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6.5万元的诉请,根据查明事实,本院酌情支持8.25万元。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从2022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解除与反诉被告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诉请,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500T/D新线迁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8.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为基数,从2022年12月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936.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