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3执6580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中心与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3民初19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210693元,已受偿金额108450元。综上所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6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