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3执912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泉鑫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泉鑫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113民初362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泉鑫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9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