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6民初2403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水土保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水土保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计3208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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