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民初1945号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新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水磨花园31-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新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酒泉新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