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民初1942号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都区**防水经销店,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经营者:***。
被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都区**防水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乐都区**防水经销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收取4532元,由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