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4民催4号 申请人:***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221687699、票面金额30,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辽工程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