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禹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绿政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禹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81民初2817号
原告:成都绿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禹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江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江,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绿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禹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绿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大禹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薛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