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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建锋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4民初3029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