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彭某;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2民初13608号之一 原告彭某,男,汉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商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逯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彭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4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