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社区泠江中路199号。
法定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以上二被上诉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6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依法审理并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请。事实与理由:结算单具有工资欠条性质,上诉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各被上诉人应承担拖欠上诉人工资的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2,285元和支付前的资金占用费(从2024年8月21日起以拖欠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关于管辖的法律意见中指出本案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宁远县见云小区滕文铝模班组尾款结算单具有工资欠条性质。该院查实:原告、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均没有在结算单上签字,被告***答辩称结算单除最后两行外都是其所写,但其没有在结算单后面签名;结算单后两行是否为***所写,因***未到庭,无法查实,加上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是复印件,非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宁远县见云小区滕文铝模班组尾款结算单并不具有欠条性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没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原告应当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虽提交结算单,但该单据为复印件且无各方签字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劳动报酬达成明确债权债务合意,结算单不构成有效工作欠条。上诉人未提交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前置证明材料,径行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