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01民初889号 原告: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5幢27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9.16元,减半收取1229.58元,由原告上海劲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