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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4087号 原告:刘某某。 原告:韦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韦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