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新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海公司)、安岳县文大路二标段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铁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2021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安岳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为由,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忽视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件已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的事实。静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9日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金额较大,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即使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上海铁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鉴于万海物流已于2022年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为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案件解决的是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上海铁建公司提出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申请再审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主张,是针对案件受理程序提出的异议,如果上述理由成立的,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是否裁定驳回起诉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不是管辖权处理的范畴。从管辖权认定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告安岳建设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