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510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5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商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589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163号第1幢101、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2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商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上海山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330,000元及占用使用费444,821.92元,合计774,821.92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某的租金及押金605,000元,申请执行金额为169,821.92元。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本院已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致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骁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骁
书记员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