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52981号
原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省交通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4031445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一号楼6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470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的控股公司通能国际控股集团作为投资人与云南昭通市签订了“威镇高速公路”的BOT+EPC相关投资协议。被告据此安排原告约60亿元建安费的监理业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预约诚意金。双方还约定,如果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正式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被告应退回诚意金并赔偿诚意金10%的违约金。《合作协议书》签订至今,原告未与“威镇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原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合作协议书》;二、被告退回诚意金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共计110万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2014年1月16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云南威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宜毕高速公路威信至镇雄××——××威信段)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方式为:甲方在与当地政府完善相关BOT+EPC投资业主资格和签订项目《项目特种经营协议》,正式进行施工招标和施工监理业务招标前,乙方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实力与甲方合作,甲方安排乙方约60亿元以上工程总量(建安费)作为合作条件。当甲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完善所有手续,通过公开形式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时,乙方须根据监理《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和递交合格的投标书以及相应的招标文件条款,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乙方所提供的资质及投标文件不符合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或者乙方放弃投标的视为违约。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0万元的预约诚意金,本预约诚意金签订合同时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式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退回诚意金并赔偿诚意金10%的违约金。2014年1月26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100万元。因迟迟未能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告登记的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一号楼6201向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自收到该函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诚意金100万元并承担诚意金10%的违约金,但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按照律师函的要求履行了义务。
以上事实有《云南威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宜毕高速公路威信至镇雄××——××威信段)合作协议书》、转账回单、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云南威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宜毕高速公路威信至镇雄××——××威信段)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诚意金100万元,但截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能促成原告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云南威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宜毕高速公路威信至镇雄××——××威信段)合作协议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诚意金100万元;同时,因合同解除系因被告违约所致,故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诚意金10%的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诚意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云南威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宜毕高速公路威信至镇雄段——含威叙高速威信段)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翼
人民陪审员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董志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