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4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403144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