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4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403144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