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省交通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403144519。
法定代表人周瑜。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一号楼6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4700E。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
申请执行人四川跃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52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14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洛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上述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柯冬惠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