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融智兴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智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久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北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融智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9号金豪创业园F栋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融智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请求判决上诉人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融智兴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属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