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卓越门窗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长春卓越门窗有限公司、长春鸿观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200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卓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鸿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邦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赐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天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活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将被申请人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将被申请人长春净月活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5月1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被申请人长春净月活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