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3民初1736号
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53元,减半收取30426.5元,由原告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