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电话:137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电话:132XX****XXX。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华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6104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渭南市临渭区,系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渭仲字第120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一、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向福建佑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费2664963.6元。二、本案仲裁费47720元,由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调解书自觉履行其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2022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