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