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威春雨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