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6471539J,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大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奕雪,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6825301M,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44元,减半收取6122元,保全受理费4743元,均由原告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