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0608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任某某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