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4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只有在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并进行了工商备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鉴于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其依法登记地址,并无不当。本案中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外公示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系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