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0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城路500号J12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引发之日起计算。
……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