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765号
原告:**,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复兴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盒街道龙域大道160号9幢4-1。
法定代表人:何彬。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