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权,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9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PMR0P。
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红旭,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二审的上诉人)***以其经过再三考虑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负担;***多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承担;***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米玲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陈胜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丽彦
书 记 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