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某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0民初327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都督乡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11673906Y。
法定代表人:冉鹏,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PMROP。
法定代表人:何彬,总经理。
被告:胡方中,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督乡政府)、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陆公司)、胡方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被告都督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被告胡方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都督乡政府、林陆公司、胡方中连带赔偿***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交通、伤残、续医、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30900.9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15日,都督乡政府以33万元的价格将都督乡入口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发包给林陆公司施工。2018年11月22日林陆公司委派胡方中在道路转盘处安装假山羊景观石。胡方中安排有亲属关系的周义海负责喊***将安装时断裂的假山羊石尾部吊起,实行三面钻孔并用胶水和钢丝捆扎对接。当***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在傍晚听见周义海与捆扎的工人中有人呼喊前去帮忙。***固定好吊车后并将所吊的石头滞空急忙下车帮忙捆扎假山羊石,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原安装好的假山羊石破裂一块砸伤了***的左脚。周义海拨打120将***送至都督乡卫生院、丰都县中医院治疗,林陆公司委托胡方中办理入院手续并缴纳医疗费。***住院治疗98天,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及营养补助,误工期至鉴定前一日,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中,胡方中口头承认不再追究医疗费返还责任,导致***撤回其一、二审起诉。如今胡方中又起诉要求***返还其医疗费83324.65元。综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都督乡政府、林陆公司、胡方中应当连带赔偿其伤后损失,故依法起诉。
都督乡政府辩称,1、***要求都督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都督乡政府将工程发包缎带林陆公司属实,但对***受伤及原因不知情,其受伤与都督乡政府无关,且***不是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人员;3、案涉工程2018年9月14日竣工,工程价款不包含***陈述的假山羊石景观项目,***受伤时工程已完工。请求驳回***对都督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胡方中辩称,1、***要求都督乡政府、林陆公司、胡方中连带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恶意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3、***与胡方中系承揽关系,而不是义务帮工,胡方中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都督乡政府将都督乡入口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发包给林陆公司(时为重庆双临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系胡方中挂靠林陆公司承建。后胡方中在该入口道路转盘处安装景观石,胡方中委托其工人周义海联系***吊装景观石。***操作自己的吊车共进行了三次吊装作业,第一次费用2500元、第二次费用2000元均由胡方中支付完毕。
因第二次吊装的石头有破损,***于2018年11月22日进行第三次吊装石头(将破损的石头吊起由其他工人进行绑扎、粘补),约定费用1800元包干。当日傍晚,周义海提出天黑了明日再安装,但***为了第二天去干其他活,坚持要求当日完成。***操作其吊车将景观石吊起滞空,因***嫌辅助绑扎景观石的工人动作太慢,遂下车观察、指示工人绑扎修补。期间吊车无人操作,所吊的景观石下沉、晃动发生破裂,掉落的石头砸到了***的左脚,导致其受伤。***受伤后被送往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住院98天后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83324.65元由胡方中垫付。2019年9月4日,***委托重庆市涪陵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左侧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及营养补助、误工期至本鉴定前一天,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
2019年11月11日,***以其在景观石安装作业过程中受伤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胡方中、林陆公司连带赔偿其受伤损失共计262566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与胡方中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因胡方中存在选任过失(***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应赔偿金额为30643.30元,与胡方中垫付的医疗费83324.65元部分抵消后,胡方中不再承担支付责任,故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的诉讼请求。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以其经过再三考虑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胡方中、林陆公司的起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渝03民终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准许***撤回起诉。2020年7月24日,***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协议书、住院病历、住院结算清单、本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456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重庆农商行账户交易明细、本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民事诉状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关系具有无偿、互助的属性;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方中决定在道路转盘处安装景观石,经其工人联系,***用自己的吊车进行吊装作业,三次吊装作业双方均约定了明确的报酬。事故当日,在已天黑的情况下,为了第二天去干其他活,***不顾其他工人劝阻,坚持要求当日完成吊装,后又嫌辅助绑扎景观石的工人动作太慢,遂下车观察、指示工人绑扎修补。期间吊车无人操作,所吊的景观石下沉、晃动发生破裂,掉落的石头砸伤了***的左脚。***下车观察、指示工人绑扎修补景观石是为了尽快完成自己的吊装作业而自愿进行的辅助性事务,该行为与吊装作业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并服务于其正在进行的吊装作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帮工行为。故***与胡方中之间不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以其在义务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为由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陆公司、都督乡政府与***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对***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在本院(2019)渝0230民初6205号案件中,***系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主张赔偿,本案中***以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害主张赔偿,提供劳务受害与义务帮工受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双方权利义务及归责原则都不相同。故***在原案二审诉讼中撤回起诉后,又以新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要求都督乡政府、林陆公司、胡方中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30900.9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计238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春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