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015号
原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9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PMR0P。
法定代表人:何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丰都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934。
法定代表人:毛先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 云,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孝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陶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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