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2394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84号2幢1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QWR633。
法定代表人:李林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梦,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9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PMR0P。
法定代表人:何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