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11568号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