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11568号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