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05民初1020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园丁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万厦园丁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万厦园丁物业公司补发我2022年3月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工资,合计366.5元;2、请求补偿我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份加班费和晚班费,合计7300元;3、请求补发我2015年11月26日至2022年3月21日经济补偿,合计14300元。 事实与理由:依据劳动法:1、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和个人都应缴纳社保。2、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依据劳动法须发放工资、加班费和晚班费。3、依据劳动法,员工在公司上班期内,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和不买五险一金的,公司借调动为名,让员工降职降薪,员工可以要求辞工,并可请求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4、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解雇员工,依据劳动法,应处罚款且强制执行。 被告万厦园丁物业公司辩称:一、因申请人***在2022年3月份只上班16天,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此16天的工资,而申请人***在2022年3月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并没有上班,也就不存在补发3月17日至21日5天的工资366.5元。二、我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时间采取不固定时间”,因此没有晚班费一说。同时,我司已在每月核算其工资时一并发放了其加班后的加班工资。三、申请人***2022年3月13日在上晚班期间,私自将业主6区13栋305房放在地上的包裹收到寝室,其没有告知业主本人和上报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也未及时上交和归还,并私自拆开业主的包裹,有私占和侵占业主财物的嫌疑。业主调取监控查实后,才联系申请人***确认情况,申请人***自己承认确实自己私自拆开了业主包裹(以前也有私自拆开过其他业主的包裹)。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反映出申请人***品质低劣、品德败坏。另外,我司本着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计划将申请人***调到其他项目,但是申请人不去其他项目报到上班,并连续15天未上班,根据制度算自动离职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是申请人***品质低劣侵占业主财物,严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所致,我司并没有过错,所以不存在给申请人***经济补偿。 根据本案当事人依法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身份信息资料、《劳动合同》《秩序维护部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制度》、银行流水、工资表、交接班记录、考勤表、包裹照片、离职情况的说明、监控视频、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万厦园丁物业公司,在湖南省委机关大院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2017年至2018年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2019年至2022年3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另有伙食费200元/月.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2年签订的《长沙市劳动服务合同书》载明: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在秩序部门承担保安工作任务。甲方实行不固定时间工作制,甲方依国家工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时间有关规定,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应将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缺席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缺席,服从甲方管理;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缺席,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依照法律、政策和本合同规定向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守约方有继续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被告《秩序维护部管理规定》中规定“值班期限,偷拿或捡到东西,不上交不上报,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将予以重罚,直至辞退”。《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无故旷工半日,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无故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2022年3月13日晚,原告在省委大院巡逻时拾得一包裹,未上报亦未联系收件人。原告拾得包裹后,将包裹拆封并放置在宿舍走廊放工具的柜子里。2022年3月14日至17日,原告轮休未上班。 之后,业主向物业调取监控后发现系原告拾得包裹,被告联系原告后将该包裹返还。 2022年3月17日晚,被告通知原告于18日至项目经理***办公室。18日,***告之原告先行停岗,并与原告协商调整工作地点,更换服务的项目,原告提出先支付在该项目期间的经济补偿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被告未同意。22日,原告办理了工作服的交接,其后未再在被告处提供劳动。 另查明,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被告均按月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工资,2022年4月21日支付了工资1120元(3月考勤表载明:按2300元/月,出勤16天1226.67元,扣伙食费106.67元,应发工资112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2022年3月17日至21日工资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至17日轮休未上班,18日起被停岗,22日原告办理了工作交接,其后未再上班。故该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加班费、晚班费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长沙市劳动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在秩序部门承担保安工作任务。甲方实行不固定时间工作制,甲方依国家工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时间有关规定,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原告承担保安工作任务,实行不固定时间工作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工作实行三班倒制,晚间上班属于原告正常的工作时间,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额外加班事实,原、被告亦未对晚班费进行另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偿加班费、晚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原告在省委大院从事保安工作在捡到包裹后不上交不上报并私自拆开,严重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被告对其更换工作地点及岗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告拒绝服从公司安排后,被告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考勤管理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