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67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宏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24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02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