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251号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周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虔,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衡,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飞。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824.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15,486.6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7年4月5日起入驻湘府邻伴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袁飞为湘府邻伴小区房的业主,并于2017年4月2日办理收房手续,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一直未缴纳过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欠原告8,824.38元未缴纳。原告认为,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其故意迟延支付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在原告多次催促要求支付的情形下,仍未予以支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相应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开福区,且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履行地为安泰嘉园小区,该小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易雪琼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