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2652号
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迎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