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桃江县湘益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922民初2413号 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桃江县湘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江竹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益竹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桃花江竹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262831元(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还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9日,被告为归还贷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1%。到期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借款本金70万元,至2019年7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26283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还。 被告湘益竹木公司承认原告桃花江竹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利息262831元(已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还应按约定月利率1%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6元,减半收取9433元,由被告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