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盛路568号(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22民初35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竹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有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仲裁条款无效,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金梧公司答辩称,双方未签订合同,对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原件有异议。即使依该份合同确定管辖,也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竹材公司在上诉时提交了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管辖权属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该条款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该仲裁条款无效,但不改变诉讼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竹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2民初35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