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桥北苑****14-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5129Y。
法定代表人:蔺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6773663K。
法定代表人:薛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