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瀚天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21民初842号 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自治区福骏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中瀚天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鑫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OMXPLB9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枫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瀚天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以(2024)内222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兴安盟锦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